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4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長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零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長青於民國90年5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
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86,970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