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二六號
聲請人Charmai相對人 顏子鈞 即精英美語短期補習班右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相對人應給付之工資新台幣伍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經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在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協調會就關於工資部分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同年六月十八日給付聲請人積欠之工資新台幣五萬元,詎迄今尚未給付,聲請人乃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一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俊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