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袁嘉麟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貳萬捌仟玖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