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434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 蔡佩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鄭凱鴻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鄭凱鴻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鄭凱鴻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蔡佩娟係被繼承人鄭凱鴻(男、民國00年0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母,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5年4月29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高士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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