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中榮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519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