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渝驊 (原名 黃麗娟 )
羅國南 被上訴人即原告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7,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