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己○○被告丁○○被告戊○○共同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貴行自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核准本件借款利息調降為百分之六後,是否已變動本件原起訴訴之聲明中關於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姿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