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八六六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交裁三字第裁二二—ABW四八八00九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收受裁決書,業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八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全卷查核明確,且有裁決書影本及送達證明書影本各一件附卷可證(按該事件因為由非受處分人之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提出異議,異議不合法,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裁定駁回確定),異議人遲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始向台北市交通裁決所聲明異議,有聲明狀存卷可按,已逾二十日期間,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淩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