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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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八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駁回自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甲○○自訴被告乙○○如自訴狀所載之犯罪事實,前經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自字第九四號裁定駁回其自訴,並於同年四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上開裁定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自訴人對同一案件,於法院駁回自訴後,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而再行自訴,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 官明祖斌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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