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簡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О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