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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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奇烜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奇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奇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於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09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80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