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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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志明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志明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06號、本院98年度第2625號依序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3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武陵監獄執行中,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12月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係101年12月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001211261號函(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認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後段、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