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54號聲請人台灣羅德史瓦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艾希 代理人 江孟貞 律師
孫煜輝 律師相對人 程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筱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提存有價證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一號判決主文第四項所命供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得提存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總面額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者,得聲請法院准予提存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
二、本院認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總面額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之可轉讓定期存單與本院命聲請人供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相當,依首揭說明,自應准許變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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