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44號聲請人 陳庭羽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沈子蘋柯采綾詹莉萍陳美谷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寶貝潛能發展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7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74號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向法扶會桃園分會(下稱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有法扶會專用委任狀、桃園分會審查表、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法扶會覆議決定通知書、桃園分會通知書暨回報單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23至35頁)。聲請人既經桃園分會認定為無資力而准予扶助,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陳柏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