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原告 錢國雄 被告 郭宇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翁健剛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子竣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