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36號原告 林春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兆承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兆承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05,472元,應繳裁判費112,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111,908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