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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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