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緝字第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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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緝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緝字第37號原告 邱艾齡 被告 黃琨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易緝字第5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琨騰被訴對原告邱艾齡傷害案件,業經原告撤回刑事告訴,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緝字第5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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