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交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6號原告 程明泉 訴訟代理人 蔡尚琪 律師被告 胡桂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壢交簡字第7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程明泉對被告胡桂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龔書安
法官陳俐文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