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8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昇選任辯護人徐志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李佳倫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永昇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廖棣儀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