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法律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吳若慈 被告 羅以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法律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將桃園市私立虹豎幼兒園及私立迪諾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下合稱「幼兒園等」)於主管機關之登記負責人更名為原告;並應將上開幼兒園等內之動產返還原告,則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08,157元(原告所陳報幼兒園等開辦費用一覽表合計金額,可視為約當幼兒園等之資本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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