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4號原告 謝奇倡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鍾若琪 律師 陳郁仁 律師被告 陳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9,793元,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