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9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彤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六商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六商企業有限公司或六商實業有限公司?),並提出相對人之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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