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43號原告 蔡姜美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阿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7,2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