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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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5號
聲請人甲○○
1號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同樂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宜蘭縣同樂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八、九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宜蘭縣同樂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原捐助及組織章程中部分條文因互有矛盾,乃提請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決議修正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同樂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八、九條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顏毓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憲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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