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國
生前住桃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3687號、第4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三、查被告業於民國94年1月26日死亡,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