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六八六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復能
孔紹芳
被 告 林朝誠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
左:
主文
原判決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胡建功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