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更一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3號上訴人 張峰彬 即 永翔 機車行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 卓素芬 律師被上訴人瑞光塑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秀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柯雅惠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