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988號上訴人 張殿完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
張益昌 律師被上訴人 陳聖明 即健全醫美診所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 律師複代理人 鄭宇容 律師
畢溱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
法官林翠華法官蔡惠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蕭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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