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14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世華 債務人皇津企業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高鳳苹人債務人蔡丁耀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柒仟玖佰
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淑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