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債權人鮮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素雯 債務人尚益整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玲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經裁定命5日內補正對 蕭啟斌蕭士富 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債權人迄未補正,且經查蕭啟斌、蕭士富非本件契約當事人,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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