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143號債權人 張雅惠 債務人 吳承睿 債務人 林慧燕
一、㈠債務人吳承睿、林慧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陸
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慧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㈣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二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事項為:
「債務人給付1500萬元」及利息。惟按債權人107年6月26日陳報狀所載:「吳承睿、林慧燕共同簽立1260萬協議書」、「支票50萬、本票35萬2張係林慧燕單獨簽立」,並有狀附釋明資料在卷可證。故債權人之請求與債權人補充之原因事實及釋明資料不符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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