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康被告雷謦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侵害商標權之仿勞力士手錶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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