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 陳茜品 被告 林暉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原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2,100元【計算式:5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5,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2(原告權利範圍)+79,200元(最新房屋課稅現值)×1/2(原告權利範圍)=1,232,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