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66號上訴人 顏進旺 被上訴人歐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豐儀 訴訟代理人 張孟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柳營簡易庭110年2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營簡字第67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家瑛
法官葉淑儀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