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3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8號原告 萬文正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民國(下同)101年3月20日府授勞動字第1010041882號裁處書,對其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8月8日勞訴字第1010011917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其就原處分所提訴願之決定,則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區○○○道○段○○號,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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