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愛玲 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伍仟 肆佰肆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15+1)×10×34=5,440】。
二、聲請人以其配偶因罹患疾病無法工作,家中開銷增加,無法繳納前置協商所約定款項,聲請人每月所得不足支應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而於民國97年間毀諾。是聲請人應陳報毀諾當時,除無法負擔協商金額外,係如何支應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並應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勞、健保之投保資料及自102年11月迄今之所得資料(包括年終獎獎金)。
四、聲請人應說明每月領取社會補助之種類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津貼,並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配偶及其子女 陳日中 、 陳雅雯 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津貼,陳日中已滿20歲,為何仍需由聲請人扶養?聲請人之長子 陳人 中戶籍與聲請人相同,聲請人之長子是否有共同負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並應提出相關證明,且應提出聲請人支出上開2名子女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及該2名子女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暨該2名子女之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母 邱珠英 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津貼,並應提出相關證明,並應說明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共有幾人,及聲請人有何須支付其母親扶養費用之必要。且應提出聲請人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另聲請人應提出其母親之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列有房屋租金之支出,是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說明戶籍與住所地不同之原因,並應說明各項生活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及檢附支出證明,並應就聲請人全家每月有高額電話費用3,000元之原因詳為說明,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九、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