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99號上訴人即原告友聖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前名:友聖運通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池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振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2,508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參見本院99年度補字第1325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