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龍
林明富選任辯護人林良財律師被告 許家弘
(原名 許文銘 )
張世雄 何雯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681號),本院訊問被告等後,經被告等自白,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李金龍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明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家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世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貳罪,各處拘役捌日,應執行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何雯惠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金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而核被告林明富、許家弘、張世雄、何雯惠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李金龍、林明富、許家弘、張世雄、何雯惠與同案被告 簡坤松 等人間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李金龍所犯詐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涉犯詐欺取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李金龍先後所犯5次犯行間及被告張世雄先後所犯2次犯行間,犯意均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以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等人坦承犯行,詐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迄今尚未賠償受害銀行之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編號│刷卡人│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手續費│發卡銀行│││姓名│││(新臺幣)│(新臺幣)││├──┼───┼────┼─────┼─────┼─────┼──────────┤│1│林明富│98年10月│臺北市民生│3萬元│2萬元│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信用││││15日│東路某處│││卡0000000000000000號│├──┼───┼────┼─────┼─────┼─────┼──────────┤│2│許家弘│98年11月│郵寄刷卡簽│3萬元│3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23日│單│││卡0000000000000000號│├──┼───┼────┼─────┼─────┼─────┼──────────┤│3│張世雄│98年10月│高雄市鼓山│4萬2,250元│共7萬2,250│台新商業銀行信用卡││││2○○○區○○路某││元│0000000000000000號│││││處││││││├────┼─────┼─────┤├──────────┤│││98年10月│高雄市鼓山│5萬元││星辰銀行信用卡││││2○○○區○○路某│││0000000000000000號│││││處││││├──┼───┼────┼─────┼─────┼─────┼──────────┤│4│何雯惠│98年11月│臺北市某處│4萬元│2萬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10日││││卡0000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