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葛威 䤴(原名葛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循環利息新臺幣15,239元為重複計息,此部分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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