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赤岩
黃慶嘉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上列上訴人黃赤岩、黃慶嘉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6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9萬473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之土地面積48.73平方公尺×本件起訴時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萬1000元=979萬4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