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77號原告 劉士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冠綾劉尚霖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本件請求移轉所有權之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起訴狀未載明訴訟標的之價額,亦未記載請求權基礎,且訴之聲明第一項非完整清楚,應具狀補正。
三、起訴狀記載「上訴人即原告」、「被上訴人即被告」、「上訴人」是否為誤載?又所謂「被繼承人」係指何人?應一併更正說明之。
四、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808號撤銷所有權之設定權利等事件卷宗,查得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面積分別為1,188.64平方公尺、7,743.64平方公尺,101年度之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每平方公尺2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786,456元(計算式:
200元×《1,188.64+7,743.64》=1,786,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
五、另本院前於101年12月3日即曾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前揭至之事項,惟原告於101年12月7日收受裁定迄今未補正;再次裁定命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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