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27號原告 林敏華 被告 楊凱文 兼上法定代理人 阮氏秋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