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4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4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4173號聲請人今一萬寧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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