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7年度除字第2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2│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3│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4│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5│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6│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7│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8│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9│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10│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11│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12│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13│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14│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137││├──┼──────────┼──────┼───┼────┼───┤│015│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