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具保人因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2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97年刑保字第15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為此提出聲請。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依法執行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2259號),逃匿不到案執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仍無法偕同被告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已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