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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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聲請人甲○○
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何時無法履行協商之約定?並提出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前兩年之必要支出中之交通、醫療、保險,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受扶養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檢附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四)請說明其他扶養義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為何?
(五)請提出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聲請人繳納租金及受扶養人 劉淑端 醫療支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