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債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1號原告 方鈺婷 訴訟代理人 留櫟淮 被告 陳淑女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1日下午15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