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告 李雲招
龍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游正崇 原告盈強不鏽鋼有限公司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李進宗 上列5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 黃得喜
黃得明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被告 謝文四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謝安翔複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
陳冠華 律師 李威 被告 黃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
2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