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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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心正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9月22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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